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诫勉谈话起始时间怎么计算?依据是什么?

发布时间:2022-03-19 19:59收录:作者:admin阅读()

  诫勉谈话不属于行政处分行政处分仅仅限于机关、事业单位(通俗讲就是有单位的人)的工作人员有违法或违反单位规定,尚不构成犯罪,而给予的一种惩戒。

  诫勉谈话是对有轻微违纪行为或准备有违法违纪行为苗头、倾向的单位人员进行谈话、诫勉教育,达到提醒、挽救的目的。只影响年终评优,不影响升职加工资。

  1、按干部管理权限,由纪检机关或组织部门提出诫勉谈话建议,报党委主要领导批准;

  2、在诫勉谈话前,应当通知谈话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,并向谈话对象发出《领导干部诫勉谈话通知书》,将谈话的时间、地点和内容通知谈线、谈话对象必须按照通知的时间、地点自觉接受组织的谈话,无特殊原因,不得变更;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干部进行函询。党员干部在收到函询十五个工作日内,应当作出书面回复,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,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。对无故不回复的应当责令其尽快回复;

  4、诫勉谈话一般由纪检机关或组织部门进行,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,同时指定专人做好谈线、诫勉谈话时,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,明确指出反映或存在的问题;

  6、谈话时,谈话对象应如实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,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情况;允许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提出不同意见,提供有关材料;对主谈对象提出的有关建议、希望和要求,谈话对象应有明确的表态;

  7、谈话人根据谈话对象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,指出其需要注意的问题,进行批评教育和帮助,并要求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;

  9、谈话结束后,谈话人员应当做好备忘性记录。将谈话的时间、地点、谈话人员、谈话对象、谈话的简要内容等基本情况填入《诫勉谈话备案表》,并由纪检监察组织指定专人保管。受领导委托、指定进行谈话的,事后应及时向授权的领导报告谈话情况。诫勉谈话对象核实谈线、诫勉谈线个工作日内写出书面说明,报送谈话的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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